在高鐵、地鐵、機場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普遍存在著一個現象,把“同類項目業績”作為投標的門檻,或者作為評審加分項。本期音頻我們來聊聊:有“同類項目業績”的廠商是否最合適?在招標過程中,采購單位應該更看重什么?是“同類項目業績”還是“同類產品業績”?亦或是產品性能和履約能力?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某地鐵1號線站臺門招標,招標文件沒有設置“同類項目業績”要求,A廠商中標。由于是該地區的第一條地鐵線,中標公司A高度重視,派出自己最優秀的技術人員及項目施工人員,最后圓滿完成了1號線項目,得到采購單位的稱贊。
次年,該地區地鐵4號線站臺門招標。招標文件要求“同類項目業績”,A廠商再次中標。但是,在4號線的施工過程中,該公司由于技術骨干離職,而且多條站臺門安裝項目同時進行,項目核心施工人員明顯不足,造成4號線進展拖沓,驗收幾次不過。最后,A調動整個公司的力量才草草完工。整個4號線的工程質量遠遜于1號線。
這個案例說明,“同類項目業績”可以證明廠商從前做過同類項目,但不能證明下一個項目就一定能做得好,也不能證明一定比其他廠商做得好。
我認為,要求“同類項目業績”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一個行業的第一個業績總是要有廠家去做的。如果規定供應商要有“同類項目業績”,那么第一個項目業績由誰來做?做了第一個項目,供應商有了“同類項目業績”,是否排斥了其他更具實力和高性能產品的廠家公平投標的參與機會呢?
采購實踐也證明,招標項目文件中設置了“同類項目業績”條款,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競爭,限制其他擁有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廠商參與競爭,使得工程的創新性不足,失去了新技術、新工藝的實際應用機會。所以說,將“同類項目業績”作為招投標的條件或加分項,存在著明顯的不合理性或者排他性。這該怎么辦呢?
我認為,可以用同類產品業績取代同類項目業績。采購單位要確保投標的產品具有一定的使用業績,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同類產品業績”,這樣更為科學。或者說,投標產品的技術性能指標完全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就可以了。比如,所有高鐵、地鐵、機場的自動扶梯,其運載能力和安全性能等,均要在國家公共交通重載型自動扶梯的型式試驗性能和技術指標范圍內。實際上,高鐵、地鐵和機場等場所的自動扶梯均沒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更沒有超越國家規定的公共交通重載型自動扶梯的標準。因此,任何電梯廠家只要通過了公共交通重載型自動扶梯國家標準的型式試驗,其產品的性能完全可以滿足地鐵、高鐵和機場的使用要求。我提議用“同類產品業績”取代“同類項目業績”主要基于幾點原因:
其一,采用“同類產品業績”,可以證明該產品已有使用業績。比如,在高鐵站臺使用的自動扶梯,無論從密集的大流量、室外風吹雨打的使用環境、高溫環境等方面看,都遠比地鐵和機場扶梯要求苛刻。因此,擁有高鐵室外項目的業績完全能夠滿足地鐵和機場扶梯項目招標文件“項目業績”的要求;
其二,“同類產品業績”還可以證明企業的施工管理能力。再以高鐵站的自動扶梯施工管理為例。高鐵項目既有站臺擴站的設備施工,是所有自動扶梯項目中施工難度最大的環節,既要保障原有列車正常運行,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和狹小的區域內及時完成施工,各方協調復雜,施工時間苛刻。因此,擁有高鐵既有站臺擴站的施工經驗,再去做機場工程施工就會輕松很多。
再說,無論是“同類項目業績”,還是“同類產品業績”,最終都歸結為產品本身的技術性能指標和企業的工程實力。采購單位更應該以此為重點去編寫招標文件。例如,對于產品,采購單位應關注其技術性能指標,重標準,講數據,同時考慮其成熟性(可以用設備業績證明);對于工程實力,應關注其工程技術人員的能力,如參與本項目施工的技師、高級工、中級工的人數或比例,工程方案及其相應的機具;對于公共交通項目,對售后服務人員的技術能力也應當給予高度重視,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售后服務人員能力評分因素,如技師和高級工的人數或比例。這也是通過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推動全民重視“工匠精神”的重要措施。
所以,只有以產品技術性能指標和工程實力為根本著力點的招標文件,才能激發企業勇于創新,激發招標單位勇于擔當。通過政府采購引導創新和擔當,我國的工程質量才會不斷地朝著高質量的目標邁步。
山東冠宇招標有限公司
電話:0635-8806648 地址: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利民路26號水利科技推廣中心5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