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布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供應商省內12個月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將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山東發布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供應商省內12個月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將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為規范參與山東省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管理,引導供應商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日前, 山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辦法》規定,要建立供應商信息登記制度,凡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申請進入供應商庫。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也可登記入庫。申請登記信息的供應商應當登錄“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填寫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機構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期、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并聲明在提出登記申請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申領CA,實行全省CA統一認證,供應商不得重復申領。
《辦法》對供應商的權利進行了明確,其中特別提及供應商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依法享受中小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企業相關的預留份額、評審優惠、價格扣除等政策。
《辦法》明確,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且未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辦法》對供應商的惡意串通行為進行了明確,指出以下范疇屬于惡意串通: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等。
《辦法》強調,供應商在全省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供應商在投訴過程中有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行為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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